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两万赏金引出的官司

2000-04-30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1998年7月,哈尔滨市道里区孔繁增老汉的三儿子孔祥文被一辆机动三轮车撞伤,肇事司机逃逸。孔祥文被送到医院后死亡。

为抓住肇事司机,孔家在出事地点附近贴出了悬赏广告。提出,举报后若抓到肇事司机,奖励举报人两万元。孔家邻居李水成提供了线索。根据李水成的举报,公安机关抓住了肇事司机。之后李水成一次次登门要钱。

李水成一要钱,孔老汉就躲出去。他说,“真是没钱!我儿子住了8天医院共花了12700元,都是在外边借的钱。”

孔老汉一家都是农民,生活十分拮据,医药费和丧葬费已耗尽了多年的积蓄。而李水成和妻子却经营着一个汽车配件和一个理发的门面,经济状况还可以。

李水成说:“难道这是我要的吗?是你写出告示的。说实在的,谁愿意告发别人,得罪人呀!”李水成要求孔老汉立下字据,写明欠他举报费两万元。孔老汉给了李水成3000元钱。李水成因为没有拿到所有的举报费,就将孔老汉告上法庭,要求兑现奖金17000元及利息5000元。

去年6月,肇事司机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,并赔偿孔家2.9万元。同年8月,法院开庭审理此案。经调解,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:1999年9月3日前,孔繁增付给原告悬赏金1.7万元。

对此案,村民议论纷纷,有的认为人家儿子都死了,再要悬赏金不道德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叶林认为,从法律上讲孔繁增应该支付全部悬赏金。如果我们不采取这个原则,就会导致悬赏广告无休止地提高金额,而事实上不兑现,那么悬赏广告就丧失了作用。但是我们应该考虑到,由于这个判决的执行,使得一个原本很贫穷的人变得更加贫穷。孔繁增作出这个悬赏广告,是没有办法的办法,法律应该在可以衡量的地方更体现一些社会公正因素。比如:支付的钱少一点,或支付的周期长一些。每个公民对于所发现的犯罪事实和犯罪行为,都有举报的义务。但是如果他不声张,就没有证据来证明他知道事实情况。如果他不去举报,也只能是受到道德上的谴责。

(《北京青年报》4.25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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